
富国碳中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6 月 23 日
基金名称 富国碳中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富国碳中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1472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
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6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富国碳
中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富国碳中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6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6 月 2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本基金自 2025 年 6 月 25 日起在直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转
入业务。
转换转出起始日 本基金自 2025 年 6 月 25 日起在直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转
出业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
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
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
年度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年度对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低于 1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为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9日的十一个工作日。若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相应顺
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如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内未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本基金自2025年7月10日起将进入第四个封闭期。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
请。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
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
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 M(含申购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
费) 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者)
M<100 万元 0.05% 0.5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赎
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30 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自 2025 年 6 月 25 日起的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直销机构的转换
业务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如有),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免予收
取。
本基金仅开通与富国旗下部分自 TA 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具体情况请
详见 2021 年 3 月 25 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在直销渠道进行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 年 9 月 21 日发
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直销渠道转换业务规则的公
告》、2018 年 10 月 23 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在直销渠道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2015 年 10 月 23 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网点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的
转换业务的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2)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转换基金成功的,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后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
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直销网点申请转换基金份额时,每次对基金份额的
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转换时或转换后在直销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需一次全部转换。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
“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转换有关事项予以
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
( www.fullgoal.com.cn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富国碳中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碳中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相关资料。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或
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
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
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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